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来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4-11-18 04:00:00 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01创业投资篇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政策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8号) 02吸引和培育人才篇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优惠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03研发投入篇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Copyright © 主办单位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滇ICP备1900442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70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690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2196号附1号 办公电话:0871-65210000 0871-6521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