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精选(第二批)
来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4-08-19 09:35:00 (共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来源:云南普法网 名称:“特种车”作业时伤人 谁该赔偿? 网址:https://sft.yn.gov.cn/pf/Video/PuFaShiBin/2024082010.shtml 制作单位: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普法办 时长:4分07秒 内容:本视频介绍了赵某驾驶泵车时不慎用泵管打伤工友李某,事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治疗,泵车所有人张某垫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李某出院后,多次找到赵某、李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故交强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泵车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责任范围。
案例二: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qI8uKxk_p-ASmnuznWUgyw 名称: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整改并处罚 制作单位:应急管理部 内容:2023年5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车间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罚款2000元。
案例三: 来 源:CCTV今日说法官方微博 网址: http://fazhi.yunnan.cn/system/2021/10/25/031730832.shtml 名称:网络知道太多秘密了,被“爬”走可危险了 制作单位:CCTV今日说法 时长:2分07秒 内容:本视频介绍了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及秘密信息被不法人员“爬取”的几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我国正式实施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为我国依法治网、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提供了根本遵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网络犯罪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日常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切勿泄露个人信息同时要注重树立保密意识。
|
Copyright © 主办单位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滇ICP备1900442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70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690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2196号附1号 办公电话:0871-65210000 0871-6521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