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精选(第三批)
来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4-08-19 09:36:00 (共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T3msnoaCnddhhbHkMbKv0A 名称: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制作单位:司法部 内容: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自行纠错,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使这起行政争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得到圆满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案例二 来源:云南水利微信公众号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hqrbiJR1kFp-qd-7jBGXgQ 名称:严管严查矿山开采水土保持“未批先变” 违法违规行为 制作单位:文山州河长制微信公众号 内容:文山州某县某金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09年1月开工建设,2011年5月补编了水土保持方案并送审,同月23日云南省水利厅以“云水保〔2011〕133号”文件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批复,2022年8月,省水利厅联合州、县水务局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涉嫌存在“未批先变”的违法行为。通过现场调查,该项目“未批先变”,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批复面积576.9亩,新增采区3个1544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2024年5月27日,县水务局向该生产建设单位法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生产建设单位认可了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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