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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案释法”精选案例(第一批)

来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5-03-28 10:37:00

(共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名称: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9aq9eGAtbco8tL-BB3g6TA

制作单位:司法部

主要内容:202381日,某公司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刘某,安排其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双方仅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刘某超龄,公司未能为其购买工伤保险。82414 时,刘某在进行绿化养护作业时,天气突然下起大雨。刘某在避雨途中不慎摔倒,导致骨折。随后,刘某向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了工伤认定。某公司对此结果不服20243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后,将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以及认定刘某工伤的事实是否清晰、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列为此次争议的焦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厘清事实,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在会上充分举证质证,最终明确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躲避大雨摔倒受伤。复议机关经审理判定,刘某的避雨行为属于连续工作中的必要行为,在此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刘某构成工伤,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以妥善化解。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二、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案例二:

名称: 罚款12.5万元!未批先建等雷区莫踩!

来源:法治水利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o_kJM0wA8kW9hOXUd4SLiQ

制作单位:水利部

主要内容:2024522日,某水务局对某水利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未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未备案等。水务局随后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执法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查阅施工单位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确实存在上述5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文,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对加强安全生产建设、警示同类单位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