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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高云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大理州鲁地拉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配套一、二期工程水价纳入滇中引水工程水价补贴范围的建议》(0230号)已收悉,省滇中引水建管局高度重视,在收到建议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深入研究,主动对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互联互通工程

认真梳理滇中引水工程以及大理鲁地拉一期、二期工程存在以下情况:

(一)项目审批主体不同

由于滇中引水工程和鲁地拉一期、二期工程工程任务和规模不同,因此项目审批主体不同。滇中引水一期工程可研报告2017年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报告于2018年获水利部批复;鲁地拉项目于2021年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批复,审批主体完全不同。若将该项目并入滇中引水一期工程实施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就在建项目变更调整工程建设内容,按照现有的政策法规及两个项目前期主体的批复要件,没有支持有效实现上述目标的程序及办法

(二)项目法人主体不同

大理鲁地拉项目采用“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施工总承包”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方(省滇中引水公司省建投集团等公司组成联合体),由州、县政府的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法人公司,省滇中引水公司为控股股东。20225月,中铁股份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省滇中引水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10年内,云南省国资委承诺将指定其下属企业收购省滇中引水公司所持有的鲁地拉一期公司、鲁地拉二期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未来大理州鲁地拉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不再是省滇中引水公司。由于各工程项目法人不同,股权方涉及多个单位,因此关于互联互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实施主体、出资方、运营调度模式等具体问题的决策缺乏启动基础条件,并且将大理鲁地拉项目纳入滇中引水工程,也难以获得中铁股份公司的同意。

    综上所述,由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和云南省滇中引水公司“实施滇中引水工程与大理州鲁地拉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配套一、二期工程的互联互通工程”不符合相关建设程序、不具备实施条件。互联互通工程的实施,建议由地方有关部门向相应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新的项目法人,单独立项、独立实施,省滇中引水工程建管局、省滇中引水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支持。

二、关于工程供水价格

您建议中提到的滇中引水工程大理州的农业供水的价格仅为0.7/m³”,该价格仅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经济评价章节的测算水价,并不是工程建成通水后的执行水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协办意见,滇中引水工程和大理州鲁地拉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配套一、二期工程分别为不同审批主体的三个独立的工程,投资规模、运行成本、资金构成等各项供水价格定价条件也不相同,因此鲁地拉一期、二期无法执行滇中引水工程供水价格

工程建成后,省、州(市)价格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依据每个项目的供水范围,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分别确定每个工程的供水价格。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省滇中引水建管局一方面将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沟通对接,积极配合做好工程供 水价格定价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是结合深化水价改革相关要求,深入指导省滇中引水公司和鲁地拉一期、二期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工程精细化管理,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和供水水价,保障用水户权益的同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件:1.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230 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3522

(联系人及电话: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马茂智,135770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