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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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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案释法”精选案例(第一批)

时间: 2026-04-23 来源: 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共三个典型案例)

今年4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法关于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一批“以案释法”刊载国家安全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三则。

案例一:

名称:网络虚假信息:“舆论场”的黑手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QpxKm85TeeDfDTwITAhMiw

制作单位:国家安全部

主要内容:一家注册在台湾的公司,对外宣称从事网络营销与视觉设计,但它的真正业务,却与广告营销毫无关系。国家安全机关侦察发现,这家公司长期接受台湾民进党当局指挥的台湾军情局资助,豢养了一批网络“水军”,在境内外多个社交平台上,有组织地发布攻击抹黑大陆的虚假信息。他们炮制虚假“红头文件”,在网络上投放“认知毒弹”;针对热点事件造谣传谣,煽动对立情绪;歪曲史实,宣扬“台独”歪理邪说……

他们精心设计网络账号身份,平时发布大陆年轻人感兴趣的各种内容,实则通过“养号”隐藏身份,伺机发布虚假信息。

国家安全机关经过缜密侦察,逐步廓清了这支“水军”的核心人员和非法活动证据,及时起底了民进党当局雇佣“水军”开展反宣渗透、宣扬“台独”错误言论的恶劣行径,强力打击和震慑了这只“网络黑手”。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案例

名称:移民骗局:“高薪梦”的破碎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6Zqz69jU7V5PA5NrrIsGDA

制作单位:国家安全部

主要内容:经邻居介绍,王女士联系了一家境外移民中介公司,咨询赴境外工作事宜。对方承诺,只要交10万元,就能帮她“合法定居”并找到高薪工作,从此过上体面生活。王女士轻信了对方的许诺,花了一大笔钱,让中介为自己办理了出境手续。

但抵达目标国后,王女士却被中介公司负责人带进一间教室。教室墙上贴满反宣标语,桌上摆着“培训材料”。她被迫签名、拍照、高喊口号,参加所谓的“课程培训”,而每参加一次所谓的“培训”,都要缴纳一笔费用。

当她无力再支付“培训费”时,中介负责人消失了,任由她一人在国外冰天雪地的街头挨饿受冻。最终,王女士在亲人的接济下,才得以辗转回国,却落下了终身眼疾。

回国后,王女士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了自己的被骗经历。国家安全机关侦察发现,该境外非法中介打着“移民公司”的旗号,通过申请“政治避难”协助他人移民境外,形成较为成熟的“伪造证明材料、包装难民身份、攫取高额利益”产业链条。国家安全机关查明案情、掌握证据后,果断出手,及时斩断“移民中介”黑色产业链,防止更多人员上当受骗、误入歧途。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

名称:面对境外间谍的“友善面具”,他们的选择截然不同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wATnWEUd_Zm2Oj2bgx9Ccw

制作单位:国家安全部

主要内容: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合法方式掩护,拉拢策反我重点人群,对我开展渗透窃密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今天小安就带大家一道扯下窃密者友善面具,辨清你我他。

学术交流,要时刻记得我是谁

张某是我国某科研院所的涉密研究人员,在赴国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遇到了一名别有用心的求知者,对方不时向他询问一些科研项目的敏感情况,并承诺支付咨询费用。在利益诱惑下,张某将自己的涉密人员身份抛之脑后,全然忘记了本单位的保密规定和行前安全教育,向他国间谍出卖了大量涉密科研资料。回国前,对方为张某专门安排了加密传输网站并配备了间谍窃密设备,指使其回国后继续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然而法网恢恢,最终张某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逮捕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项目合作,别忘了看看他是谁

刘先生是某生物研究杂志社的志愿者,在一个寻常的午后他收到了一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观察拍摄某生物物种在城区内的活动情况,并表示一旦照片入选,将会有丰厚奖励。刘先生未作仔细甄别,便欣然应约。随着项目不断深入,对方进一步要求,拍摄时须标注清楚拍摄时间、地点、海拔、经纬度等详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和照片上传至指定APP。项目方的奇怪要求使刘先生觉得对方身份可疑,刘先生随即拨打了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经国家安全机关深入调查,主导该项目的研究所背后是一家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存在密切往来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在我国多地招募不明真相的志愿者,绕过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大肆搜集我生物物种分布情况、相关生物生态信息,对我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刘先生因举报有功,受到了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表彰和奖励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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