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的答复
杨耀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滇中引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第1041号),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经认真梳理,关于尽快建立滇中引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滇中引水建管局已开展以下工作:
2023年,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发布,《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作为“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纳入规划。202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作为“(二)拟预备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目前,省滇中引水建管局已完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初步的起草工作,相应有关生态保护补偿条文将在后续《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报审出台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建议中反应的问题
关于滇中引水涉及的有关州市有必要尽快建立起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问题,我们经研究调查认为,积极推动滇中引水涉及州市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分必要。近年来,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下,聚焦长江、珠江流域,采取省内、省际一体推进的方式,逐步建立起全流域统筹、多地区联动、保护与发展相协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内金沙江流域7州市49个县市区实现补偿机制全覆盖;珠江流域昆明、曲靖、玉溪、红河、文山5个州(市)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联合贵州、四川两省建立起全国首个跨多省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已顺利实施两轮。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格局日益完善,相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建议省人民政府高位推动,依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督促指导水源区丽江、迪庆两州市同滇中受水区大理、楚雄、昆明、玉溪、红河五个州(市)尽快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确保工程供水和生态保护补偿同步实施。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省滇中引水建管局一是将认真研究,对《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中关于生态补偿的条文,通过组织专家咨询、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一步修改完善。二是将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沟通对接,适时出台关于建立滇中引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对建立滇中引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实施范围、主要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同时由省级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州(市)建立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早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三是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参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的支持方式,将滇中引水工程水源区及沿线保护区相关州(市)纳入我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并给与适当倾斜。同时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其中“(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等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的管理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水资源费(或税)作为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进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推动滇中引水涉及州(市)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滇中引水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支持和理解。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1号代表建议协办答复意见的函;
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1号代表建议协办答复意见的函.pdf。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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